(2016)浙012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程强与郑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强,郑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程强,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惠平,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小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小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小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6×××24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