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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友贵与熊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贵,熊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181号原告陈友贵,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万勇,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陈友贵诉被告熊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坤、人民陪审员雷杰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友贵的委托代理人徐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万勇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友贵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已经超出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都遭到被告的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5万元给原告,并将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万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熊万勇以新开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陈友贵借款5万元,并于2015年1月1日一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友贵人民币现金¥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借款期限为壹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陈友贵以熊万勇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陈友贵将利息请求明确为: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时止。2016年1月18日,本院依据陈友贵的申请,作出(2016)渝0151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熊万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产予以查封。陈友贵因此支付保全费520元。上述事实,有陈友贵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等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熊万勇向陈友贵借款5万元,有熊万勇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因熊万勇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抗辩权。本院采信陈友贵关于熊万勇至今未偿还其借款的陈述。陈友贵要求熊万勇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陈友贵未举示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陈友贵要求熊万勇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友贵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熊万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郭平代理审判员  李坤人民陪审员  雷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