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孙兴林与李逸云、蔡录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林,李逸云,蔡录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355号原告:孙兴林。被告:李逸云。被告:蔡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林与被告李逸云、蔡录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