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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孙兴林与李逸云、蔡录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林,李逸云,蔡录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355号原告:孙兴林。被告:李逸云。被告:蔡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林与被告李逸云、蔡录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