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协外认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366号金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366号申请人:金某甲,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6年6月30日,申请人金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离婚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第45927号判决书。该判决容为:1、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45927号判决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2第45927号判决书中关于双方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尚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