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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向珍与被告闫秀娟、贺宗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珍,闫秀娟,贺宗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930号之一原告黄向珍,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闫秀娟,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贺宗岳,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向珍与被告闫秀娟、贺宗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二被告名下房产[万荣县房屋一套及运城空港开发区房屋一套](价值约4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黄向珍提供的担保杨超名下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区储蓄所账号银行存款70000元及杨大明(共有人黄向珍)名下房产[万荣县房权证解店镇字第号]予以冻结、查封。二,对被告闫秀娟、贺宗岳名下房产[万荣县一套及运城空港开发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