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行审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熊贵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熊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熊贵勇。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熊贵勇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丁)(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丁)(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浠土资执罚(丁)(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后,通知熊贵勇到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丁司垱国土资源所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熊贵勇在苏州务工,申请执行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熊贵勇家墙壁上。申请执行人虽提供了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情况,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送达程序的规定,申请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的此种送达方式不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丁)(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凌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