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池州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章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章龙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民初2395号原告:池州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翠微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唐义节。被告:章龙水。原告池州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农机公司”)与被告章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佳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丰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义节,被告章龙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丰农机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在原告处购卖太湖明珠收割机,欠款6万元,并注明2015年1月底付清,同时欠原告补贴款5万元,注明收割机补贴款到账付清,该1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章龙水支付所欠款项1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章龙水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但是机器并不是我购买的,是我妻子的哥哥购买的,只是使用我的身份证及户口,这样可以获得农机补贴。农机买回去以后,使用的时候比较卡,不能正常收割稻谷,被告将农机修好以后,我愿意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章龙水向银丰农机公司购买谷物收获机械一台。2014年11月1日,章龙水向银丰农机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言明因购买太湖收割机,欠货款6万元,并注明2015年1月底付清。同日,章龙水另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收割机补贴款,到账付清。2015年5月,章龙水向池州市贵池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农机补贴,补贴金额为5万元。该款未能给付,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2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章龙水向银丰农机公司购买农机产品,并以欠条的方式对所欠货款予以确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章龙水应按其确定的金额向银丰农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该欠款至今未能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银丰农机公司要求章龙水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6月2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在欠条中并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虽章龙水辩称,其未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因为银丰农机公司销售的农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银丰农机公司要求章龙水支付款项11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龙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池州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章龙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