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执监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明义与刘泽昊、郭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义,刘泽昊,郭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9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义,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刘泽昊(又名刘博),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河区。被执行人郭卫伟(又名郭薇),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系刘泽昊妻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刘明义申请刘泽昊、郭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做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7086号民事判决书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