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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德仁黄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仁黄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6年4月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正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依法对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种植在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云榜屯的河滩开荒地内的罂粟进行铲除,经现场勘查后清点,共有罂粟771株。经鉴定,黄德仁黄某甲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属国家禁种植物品种之一。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71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但认为其犯罪后,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在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云榜屯的河滩地上种植油菜等农作物,××,想种点大烟(罂粟)来做药,期间先后两次在油菜地内播撒了罂粟种子,此后先种的罂粟己开花结果,后种的罂粟苗尚小,2016年3月15日,天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的举报,依法对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经现场勘查清点,共有毒品原植物罂粟771株。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自动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种植罂粟的行为,经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黄德仁黄某甲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俗称大烟),属国家禁种植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自动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其在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云榜屯的河滩地种植农作物,2015年10月间在地里面种油菜时,分两次撒了点罂粟种子,有的罂粟己开花结果,有的罂粟苗还小,种的目的是做药用,经清点共有771株(大株的有50株),同时将家里存放的罂粟壳97颗(称量59.83克)交到公安机关的事实。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5日,其协助天峨县公安局到六排镇云榜村云榜屯的河滩地铲除罂粟原植物,经清点数量,共有771株(其中有50株高约160厘米,己开花结果)。3、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前几天公安局来我屯铲大烟,听别人说哪块地是我家的,我问父亲(家公黄德仁黄某甲)是不是他种的,他承认是他种的,我就陪他来自首的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15日天峨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位于六排镇云榜村云榜屯的河滩地内种植罂粟现场进行勘验,经清点共有771株(其中有50株高约160厘米)并铲除了罂粟原植物的情况。5、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天峨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种植的罂粟原植物771株(铲除后)进行提取、扣押的事实。6、接受证据清单、称量笔录、销毁笔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将其收藏的罂粟壳97颗(59.83克),交给公安机关并销毁的情况。7、植物标本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对天峨县公安局送检植物标本(植株及果实)进行鉴定,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属国家禁种植物品种之一。8、天峨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8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自动到天峨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种植罂粟的行为。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生于1943年7月18日,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为笨哪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71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提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符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知道公安机关依法铲除其部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将其余部分予以铲除,确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八条的规定,判定如下:被告人黄德仁黄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世伦审 判 员  兰建成人民陪审员  黄光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卫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