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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月梅与马树尔布、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梅,马树尔布,摆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1004号原告:李月梅,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婧瑜,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树尔布,男,1984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被告:摆志勇,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原告李月梅诉被告马树尔布、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月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梅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李月梅承担。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哈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