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月梅与马树尔布、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梅,马树尔布,摆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1004号原告:李月梅,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婧瑜,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树尔布,男,1984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被告:摆志勇,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原告李月梅诉被告马树尔布、摆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月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梅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李月梅承担。审判员 周中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哈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