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与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初410号原告(反诉被告)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何爱军,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徐昱春,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良平,男,1982年5月19日生,土家族,酒店职员。被告(反诉原告)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三,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以下简称八号公馆)与被告(反诉原告)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华艺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八号公馆的委托代理人徐昱春、陈良平,被告(反诉原告)华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建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八号公馆诉称,2015年8月17日,原告承租了耒阳市体育西路原凯帝大酒店用于开设八号公馆,为装修八号公馆与被告华艺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八号公馆,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2日。合同订立后,被告入场施工,但未能按约在2016年1月2日竣工。2016年1月20日,原、被告又订立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被告承认违约的事实,并提出其资金周转有困难,承诺在15日内完工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当时临近春节,原告急于开业,于是在订立该补充协议后原告同意出资60万元让被告继续施工,可被告在收到款后起初怠工,后明言要求原告额外付款,并拒不施工。因此,原告为了早日开业,另行聘请装修工人继续施工,而额外支付了巨额装修费用。同时原告的开业时间也被迫推迟,从而造成原告不能按时开业的一系列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业收入损失587016元、人工工资损失119972元、员工伙食费损失10880元、房租租金损失46000元、利息损失32400元、二次装修费损失250000元,合计104626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华艺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华艺公司与八号公馆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了装饰酒店《合同书》后,由于八号公馆不及时拨付装修款,其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八号公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首付款50万元就三次逾期,按合同约定三次拨付款应为180万元,而八号公馆竞然8次违约,其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八号公馆应支付华艺公司滞纳金292200元,赔偿金2940000元,且工期需顺延120天。在2016年1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而在补充协议约定的600000元的拨付款中,八号公馆又分十几次拨付,共拨付款是513000元,尚欠87000元,因八号公馆再次违约,以致拖延工期18天。对此,八号公馆应支付华艺公司每天20000元的赔偿金和未付款总额每天1%的滞纳金,并赔偿华艺公司损失,且工期需顺延。由于八号公馆多次违约,致使华艺公司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再之,2016年1月20日的补充协议是八号公馆事先拟好的,未经华艺公司同意而骗取华艺公司签字,强行将八号公馆违约写成华艺公司违约,并将其原欠华艺公司工程尾款110000元作为给八号公馆的补偿,又将本次装修工程尾款415000元不予支付作为补偿八号公馆,使华艺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八号公馆聘请的北京智能控制面板公司的安装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的三天就放假至春节后的正月16日才上班安装,因控制面板的安装直接影响送电及华艺公司下一步施工,以致华艺公司无法继续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故应顺延18天,于是,八号公馆应向华艺公司支付每天1%的滞纳金和赔偿损失360000元。为维护华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驳回八号公馆的本诉请求,支持华艺公司的反诉请求,即依法判令八号公馆偿还华艺公司水泵款1160元;依法判令八号公馆支付华艺公司违约金360000元、滞纳金13960元、工程欠款87000元,合计449556元;并由八号公馆承担本案反诉费。反诉被告八号公馆辩称,华艺公司反诉八号公馆偿还其水泵款116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与本案无关。华艺公司与八号公馆在原合同中的款项已通过补充协议算清,而在补充协议中并没有明确600000元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故八号公馆履行补充协议不存在违约情况。华艺公司针对原装修合同称八号公馆大量违约,对此,八号公馆在履行原合同中确实有一两笔装修款延迟支付,但当时华艺公司并无异议,只是在八号公馆提起诉讼后,华艺公司才在答辩和反诉中称八号公馆违约在先,华艺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华艺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八号公馆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合同书》,以证明八号公馆与华艺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了装修酒店的《合同书》,约定华艺公司在2016年1月2日前装修完工,未按时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2,《补充协议》,以证明华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华艺公司承认违约的事实,请求八号公馆予以延期,八号公馆同意后双方又约定自2016年1月20日起15天内完工,并且再次约定了违约责任。证据3,付款收据20张,以证明八号公馆依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履行主合同分9次共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186.5万元,履行补充协议分11次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51.94万元,华艺公司对分次付款没有提出异议。证据4,八号公馆开业视频,以证明因华艺公司未按期完工,导致八号公馆到2016年3月26日才开业,华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八号公馆造成了损失,同时也是计算损失的时间依据。证据5,八号公馆装修完工照片,以证明华艺公司未按期装修完工,而由八号公馆自行装修完工的情况。证据6,八号公馆自行装修费用票据65张,以证明八号公馆自行装修用去装修费25万元。证据7,黎小年等证人证言,以证明华艺公司违约未按期装修完工,八号公馆被迫自行聘请黎小年等装修人员二次装修完工的事实。证据8,八号公馆工资表,以证明因华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八号公馆多支付员工工资。证据9,装修工人加班歺费明细表、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以证明因华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八号公馆多支付员工伙食费。证据10,《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以证明因华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八号公馆多支付租金。证据11,借款证明及利息清单,以证明因华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八号公馆借款二次装修而造成的利息损失。证据12,八号公馆开业后营业收入报表及开房记录,以证明八号公馆开业后的实际收入,因华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延期开业给八号公馆造成了损失。八号公馆提供的上述证据1-12,经庭审质证,华艺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华艺公司不同意八号公馆对补充协议的认定,补充协议是在不公平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于无效协议,双方履行主合同是八号公馆违约在先;其证据4、5、10、11、12与本案无关;其证据6不是税务发票,形式不合法,华艺公司不予认可;其证据7证人陈述的事实与华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证据8、9不具有证据效力。被告(反诉原告)华艺公司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和反诉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华艺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合同书》,以证明华艺公司与八号公馆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了装修酒店的《合同书》,八号公馆未按合同约定拨付装修费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3,《补充协议》,以证明华艺公司与八号公馆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八号公馆未按协议约定拨付装修费60万元再次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4,第一次拨付款收据3张,以证明八号公馆对首付款50万元应在合同订立后一次支付,但八号公馆分三次才支付,分别是2015年10月2日付款20万元,2015年10月10日付款20万元,2015年11月5日付款10万元。因八号公馆违约,华艺公司工期应顺延。证据5,第二次拨付款收据1张及借条1张,以证明八号公馆在第二次拨付款100万元时还借走华艺公司30万元,实际拨款70万元。证据6,第三次拨付款收据2张,以证明八号公馆逾期拨付第三次装修款30万元,是分两次支付,分别是2015年12月10日付款20万元,2015年12月26日付款10万元。证据7,履行《补充协议》收据,以证明八号公馆未按约拨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华艺公司的损失。证据8,《装饰工程合同书》及收据,以证明八号公馆的法定代表人何爱军对其另一网咖工程装修所欠华艺公司尾款12万元在本案的《补充协议》中作为华艺公司对八号公馆的补偿款和拒付本案装修款41.5万元,该条款应为无效。证据9,新界泵业耒阳销售处便条,以证明八号公馆欠华艺公司水泵款1160元。证据10,情况说明,以证明八号公馆未有员工在社保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其员工工资、伙食补助、营业收入、房屋租金与华艺公司无关。华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10,经庭审质证,八号公馆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证据8-10与本案无关。对于八号公馆提供的证据1-12和华艺公司提供的证据1-10,本院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审核认为,八号公馆提供的证据1-7、12,华艺公司提供的证据1-7,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予以采信。八号公馆提供的证据8-11和华艺公司提供的证据8-10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华艺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曾昊;八号公馆(普通合伙)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合伙事务执行人为何爱军;双方均在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5年9月29日,八号公馆与华艺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八号公馆主题酒店由华艺公司包工包料装修,施工范围为八号公馆主题酒店一楼大厅,四至十一楼共计62间房,八个过道;合同价款为288万元;工程工期为100天,即自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1月2日,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及安装任务。本合同签订后,八号公馆付给华艺公司首付款50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木工进场三天内八号公馆付给华艺公司第二批工程款100万元;油漆工进场三天内八号公馆付给华艺公司第三批工程款30万元;工程竣工经双方验收后,八号公馆付给华艺公司第四批工程款79.2万元;此后,半年内八号公馆付给华艺公司第五批工程款14.4万元;一年内八号公馆付给华艺公司第六批工程款14.4万元。又约定了违约责任,即由于八号公馆的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除顺延工期外,八号公馆应补偿华艺公司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八号公馆支付华艺公司2万元。八号公馆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支付滞纳金,且华艺公司有权停工。由于华艺公司的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华艺公司支付八号公馆2万元违约金。因一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八号公馆先后9次共计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186.5万元,因八号公馆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前三批装修款,华艺公司也未在2016年1月2日竣工。由于八号公馆主题酒店未装修完工,八号公馆与华艺公司又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在该《补充协议》中确认装修合同的总价款为288万元,八号公馆已付186.5万元。并说明因华艺公司在装修八号公馆主题酒店过程中资金出现问题,造成违约,未能按时按质完工,经双方协商,八号公馆再次出资60万元(超出60万元以上由华艺公司承担),华艺公司保证15天之内完成工程的施工,并且不再收取合同总价的尾款41.5万元。因华艺公司违约,未按期完工给八号公馆造成了损失,华艺公司在“来上网吧”(杜甫店)的装修尾款9万元和湖南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尾款约3万元给予八号公馆收取,作为经济损失补偿。华艺公司在装修八号公馆主题酒店所欠下的材料、人工费用由华艺公司负责承担,与八号公馆无关。若因赶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华艺公司愿意承担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该补充协议在条款中注明作为合同附件,如华艺公司按时完工,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后在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八号公馆于2016年1月20日至26日先后11次共计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51.94万元,尚有8.06万元未予支付,为此,华艺公司擅自停工。此后,八号公馆决定自行装修,并聘请华艺公司的原装修人员继续施工,至2016年3月25日装修完工。八号公馆自行装修用去相关费用187260.6元。2016年3月26日,八号公馆开业经营,其自2016年3月26日至4月26日,月经营总收入为498647元。本院认为,八号公馆与华艺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所订立的《装饰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八号公馆未按合同约定向华艺公司拨付前三批装修款,且先后9次才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186.5万元,而华艺公司也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八号公馆主题酒店装修完工,对此,双方均存在违约,但当时双方均未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2016年1月20日,八号公馆与华艺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八号公馆再次出资60万元(超出60万元以上由华艺公司承担),华艺公司保证15天之内完成工程的施工,并且不再收取合同总价的尾款41.5万元。事实上该《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内容,即将原合同总价款288万元变更为246.5万元(186.5万元+60万元),完工时间变更为2016年2月5日。双方并约定该《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如华艺公司按时完工,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但双方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八号公馆又未一次性全额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60万元,而是先后11次才支付华艺公司装修款51.94万元,尚欠8.06万元未予支付,因此,华艺公司擅自停工,致使八号公馆又自行聘请装修人员进行后续装修,用去装修费187260.6元,并造成八号公馆延期开业,从而给八号公馆造成了经济损失。基上,八号公馆与华艺公司在履行《补充协议》中,双方均存在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结合本案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程度,酌定本案八号公馆延期开业的损失由八号公馆自行承担;本案八号公馆自行装修的损失187260.6元由华艺公司承担,但应扣减八号公馆在履行《补充协议》中尚欠华艺公司装修款8.06万元,扣减后为106660.6元,此款由华艺公司赔付给八号公馆。综上,八号公馆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华艺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损失106660.6元;二、驳回原告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4216元,由原告耒阳市八号公馆主题酒店负担11750元,由被告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6元。反诉受理费4031元由被告耒阳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祥社审 判 员 XX永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 红校对责任人:郭祥社印刷责任人01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