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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金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48号罪犯杨金灵,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杨金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杨金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一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