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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郑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和平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815号申请人浙江郑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和平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郑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4272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307元、执行费52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和平橡塑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当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在处置中,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