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新某某与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某某,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3民初62号原告新某某,女,蒙古族,1989年1月29日生,第四师七十四团人员。被告库某某,男,蒙古族,1988年8月9日,第四师七十四团人员。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某某与被告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某某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那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努尔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