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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莉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945号罪犯陈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