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俊杰与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杰,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31号申请人周俊杰,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75********,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北路*****号楼***室。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杜高村。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周俊杰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梓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31号连云港市车管所:关于申请人周俊杰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担保车辆在贵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周俊杰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31号连云港市车管所:关于申请人周俊杰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车辆在贵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31号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关于申请人周俊杰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的车辆现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31号:关于申请人周俊杰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的车辆现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昱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