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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守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守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533号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林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宗星,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贵,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守国,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守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守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守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