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系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上机堂网吧”自由天分店网管人员。2016年4月2日6时许,被告人江某在该店巡查及打扫卫生过程中,见被害人蒋某甲在网吧熟睡,其价值人民币3785元的玫瑰金色苹果6S16G手机掉落在座位下,遂为了自用而趁机将该手机盗走。后因无密码无法开机,被告人江某通过添加被害人蒋某甲的微信与其联某刚开始称其购买了一台二手苹果6S手机,里面有被害人蒋某甲的手机号码,认为该手机原机主应该是被害人蒋某乙,并提出要被害人蒋某甲告诉其开机密码和帐某其愿意支付给被害人蒋某甲数百元的费用,被害人蒋某甲要求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赎回手机,后二人谈好由被害人蒋某甲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赎回手机。之后,被害人蒋某甲将此情况告知了公安民警,公安民警遂在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蹲守。2016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江某来到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江某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