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执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丽娜申请执行尉金飞、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娜,尉金飞,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5执00191号申请执行人于丽娜,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尉金飞,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尉金飞,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于丽娜申请执行尉金飞、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2014)呼北证内字第99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韩连胜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俊岗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