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学超与宁雨宁、邓杜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学超,宁雨宁,邓杜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民初1086号原告陆学超。委托代理人苏思合,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雨宁。被告邓杜耀。原告陆学超诉被告宁雨宁、邓杜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学超及委托代理人苏思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雨宁、邓杜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学超诉称,2015年11月15日,被告宁雨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2015年11月28日还清。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宁雨宁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邓杜耀对本案借款负有偿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3000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29日计算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原告陆学超提供证据《借条》2份,证明被告宁雨宁于2015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3000元。被告宁雨宁、邓杜耀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宁雨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2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陆学超人民币50000元整,借期到2015年11月28日前还清”、“今借到陆学超人民币3000元整,11月28日一起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宁雨宁没有归还借款。被告陆学超与宁雨宁于200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宁雨宁、邓杜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宁雨宁向原告借款53000元的事实,对原告与被告宁雨宁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经原告催偿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5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逾期利息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宁雨宁之间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雨宁、邓杜耀向原告陆学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二、被告宁雨宁、邓杜耀向原告陆学超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宁雨宁、邓杜耀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祖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