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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宝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琼海市东平农场。现住琼海市嘉积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6月12日、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晚,被告人张宝在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其租住处楼下的“某烧烤店”里喝酒、吃饭,随后又和一名叫“阿昌”(身份不详)的男子在该烧烤店喝啤酒。至3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宝向“阿昌”讨要欠款未果,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扯,“阿昌”起身跑开,被告人张宝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块砸“阿昌”,砸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某烧腊店”前巷口人行道上一辆丰田牌越野车。被告人张宝追不上“阿昌”,就迁怒该辆越野车,想继续打砸该车,但被他人劝止。劝止的人走开后,被告人张宝又捡起水泥砖块将该车的后挡窗玻璃、右后窗玻璃、发动机前盖等多处损坏。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打砸的丰田牌越野车损坏部件价值4445.91元。被告人张宝于2016年3月2日在其租住处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宝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68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水泥砖块和被损坏的汽车)相片,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汽车维修清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及时间对比图、琼海市中医院螺旋CT诊断报告及疾病诊断书等,证人朱某丁、王某蓉、陈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朱某丁、王某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和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45.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开芬审 判 员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林之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茂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