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士文与刘宗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士文,刘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434号之二原告罗士文。被告刘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士文与被告刘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4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宗亮的银行存款8万元。现原告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宗亮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