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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景文与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81行初32号原告王景文,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张作良,局长。负责人王天光,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磊,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王景文诉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景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审 判 长  史 霞审 判 员  程 杰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