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景文与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文,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81行初32号原告王景文,男,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张作良,局长。负责人王天光,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磊,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王景文诉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景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审 判 长 史 霞审 判 员 程 杰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