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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飞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30号被执行人李飞,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被执行人李飞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2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李飞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1000元罚金未执行。���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