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二中执字第1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二中执字第128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中街甲25号。法定代表人刘彦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林夹道甲2号楼3号地下室一层。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盛世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查封的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公寓)105号房产(现地址:新中东街3号院2号楼105号)。2016年5月25日,经第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导致上述房产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上述财产抵偿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其的部分债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公寓)105号房产(现地址:新中东街3号院2号楼105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公寓)105号房产(现地址:新中东街3号院2号楼105号)作价人民币四百一十二万七千零四十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三、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达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