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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028号原告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春龙,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海清代理审判员  朱 建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