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毕文东与肖海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东,肖海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916号原告毕文东,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宇,男,200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理人肖某,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东与被告肖海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文东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文东撤诉。受理费人民币760元,由原告毕文东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