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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毕文东与肖海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东,肖海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916号原告毕文东,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宇,男,200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理人肖某,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东与被告肖海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文东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文东撤诉。受理费人民币760元,由原告毕文东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