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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朝晖、林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朝晖,林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400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伟宏。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蔡朝晖。被告林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朝晖、林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