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顾��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顾益明,王鹤清,顾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顾培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顾益明。被执行人王鹤清。被执行人顾丽华。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顾益明、王鹤清、顾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土地,查封了顾益明、王鹤清的房产,冻结了王鹤清的银行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执行案件,且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判员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