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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姜某,女。被告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王天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