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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青与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曹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教师。被执行人曹海波,政法委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刘青与被执行人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审理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25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