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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罗后平与武汉科利歆芦荟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后平,武汉科利歆芦荟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404号原告罗后平,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付涛,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武汉科利歆芦荟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梅教街。法定代表人宋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后平诉被告武汉科利歆芦荟种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后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武汉科利歆芦荟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后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科利歆芦荟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罗后平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罗后平负担。审 判 长  徐 燕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彭正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