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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闫立与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乔杰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立,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乔杰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24号申请人闫立,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定远寨325号。被申请人乔杰飞,男。1979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闫立与被申请人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乔杰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