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闫立与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乔杰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立,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乔杰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24号申请人闫立,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定远寨325号。被申请人乔杰飞,男。1979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闫立与被申请人冠县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乔杰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P×××××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