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盛泽建筑公司与田文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田文有,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田文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5)敖民初字27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田文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