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某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343号原告吴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委托代理人黄波,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波,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找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伍万元给被告。被告答应在一个月内归还。但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置之不理。鉴于此,原告特具状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基础之上,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404.16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伍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4.85%计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我不同意承担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找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伍万元给被告。之后,补办借条给原告,借条上写着:借条,今借到吴某人民币伍万元。今借人黄某。2015年10月18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404.16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伍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4.85%计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吴某借款50000元,原告吴某提供了被告黄某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此,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黄某偿还本金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此,对原告吴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4.85%计算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国江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