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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浩与蒋荣显、周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浩,蒋荣显,周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浩。被执行人蒋荣显。被执行人周美珍。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109执1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蒋荣显名下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桂A×××××)。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荣显名下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桂A×××××)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