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浩与蒋荣显、周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浩,蒋荣显,周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浩。被执行人蒋荣显。被执行人周美珍。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109执1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蒋荣显名下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桂A×××××)。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荣显名下的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桂A×××××)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钟桂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