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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沙永宁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永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104行初26号原告沙永宁,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8142258-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宇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延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存,男,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永宁与被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永宁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永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永宁撤回对被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永宁负担。审 判 长  杨 萍审 判 员  喇晓萍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