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曹术珊与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术珊,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曹术珊,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乡解村口4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被执行人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112、114号(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9406992-5。法定代表人刘金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曹术珊与被申请人天际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劳人仲调字[2016]第402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2800元,此款项包括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二倍工资、加班费、冬季取暖补贴。申请人领取此款项后,保证不再就上述事宜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异议。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调字[2016]第402号仲裁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辰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