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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某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856号罪犯吴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嘉海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