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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罗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字164号原告罗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告罗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东霞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任福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