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罗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字164号原告罗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告罗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东霞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任福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