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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姜银兵与于广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兵,于广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261号原告姜银兵。被告于广峰。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兵与被告于广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