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姜银兵与于广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兵,于广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261号原告姜银兵。被告于广峰。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兵与被告于广峰、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