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顾嘉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嘉嘉,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嘉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驻地。上诉人顾嘉嘉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2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嘉嘉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磊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