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军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77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军玲,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永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军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军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黄军玲在山西省永济市中心车站附近,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做假证人员购买伪造的结婚证二本。2015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军玲持该结婚证至本市迎泽区文庙派出所办理户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结婚证上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军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军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黄军玲在山西省永济市中心车站附近,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向做假证人员购买伪造的结婚证二本。2015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军玲持该结婚证至本市迎泽区文庙派出所办理户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结婚证上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刑)鉴(文)字[2015]90号文检检验鉴定载明,送检的“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2、由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婚姻登记处2008年结婚记录中,没有查到黄军玲与薄永亮的结婚记录。3、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被告人黄军玲购买伪造的《结婚证》,并于2015年6月19日10时10分许故意在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使用办理户口,被民警张彩萍、龚瑞凤当场发现并抓获。4、被告人黄军玲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5年6月19日我到文庙派出所给我女儿办理上户手续,使用伪造的我和我老公的结婚证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被派出所民警查获。伪造的结婚证是2015年5月份我在运城市北郊汽车中心站路边墙上看到的广告找办理假证的人花了400元做的。5、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6、由太原市市级机关印刷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薄锁成系该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收入。7、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假结婚证两本。8、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被告人黄军玲的供述,被告人无法提供制造、伪造证明文件(结婚证)的人员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故无法将此人抓获,民警在进一步继续追查中。9、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太原铁路中心医院的彩超检查报告单,显示被告人黄军玲宫内早孕。10、由太原市迎泽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被告人黄军玲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玲为办理户口,通过做假证人员伪造结婚证两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军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军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