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沐心与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沐心,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434号原告曾沐心,女,201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曾涛,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曾沐心之父。法定代理人伍雅林,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曾沐心之母。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沐心与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沐心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银泰仙桃商城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沐心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沐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沐心负担。审 判 长 胡运甫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