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辖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法定代表人范志军。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7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所在辖区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由上诉人运营的手机客户端“玩TV”提供涉案电视剧《咱家那些事》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被上诉人对该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