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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东沙边防派出所抓获,同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蔡某以其曾用名“郑元良”的名义,采取以优先无息吸收全体会员所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后由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标写利息竞标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以所标利息数额作为应付利息数额,逐次支付给其他会员的方式在本市点头镇召集会员陈某甲等140人次组织了5场民间标会。2011年9月,因被告人蔡某资金链断裂,致上述民间标会相继解散,造成会员陈某甲等人无法收回会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64132元(币种下同)。其中,陈某甲40294元、洪某21550元、林某18000元、周某甲56600元、顾某45500元、周某乙67700元、陈某乙14488元。被告人蔡某于2016年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东沙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甲、洪某、林某、周某甲、顾某、周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会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未经批准,以吸收公众资金为目的,先后召集社会公众组织民间标会,吸收他人资金,造成多名会员的到期会金无法收回,直接经济损失达264132元。被告人蔡某在吸收和支付资金过程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当地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2641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怀志审 判 员  王百灵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