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胡忠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胡忠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5号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原通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讷河市通南镇通山村。法定代表人韩明卿,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国,男,讷河市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忠庆,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西南街。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忠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9年春原、被告签订筑路工程合同,由被告负责修筑原告村内村村通公路。工程结算后,由于当时资金紧张,原告无法结算全部筑路款,原、被告就筑路款等事宜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中第二项中约定:当年还不清,剩余工程款按月利3分计算,对此原告认为:该协议系当时村委会主任王永林个人行为,签订该协议时并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原告处也没有会议记录。在协议中只有二位村民代表签字并没有半数以上代表确认通过,况且该协议中约定利息过高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经被告索要后,原告才得知利息的存在。原告认为该利息约定属后添加。因此,原告认为该协议中约定利息属无效,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利息部分系被告后添加,该内容可能涉嫌犯罪,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