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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郭凯、程桂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凯,程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2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负责人王武中,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玲,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郭凯,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安徽萧县人。被执行人程桂丽,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萧征决[2015]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昭玲审判员  袁 元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