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群众。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青云派出所抓获后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翔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未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张某某(已判刑)建立“77”网盘,该网盘通过发布淫秽色情内容牟利。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快速赚取积分兑换人民币,向“77”网盘上传各类淫秽视频、图片等解压缩文件。经鉴定,陈某上传至“77”网盘的142部淫秽视频,内容所描述性交、手淫、口淫,无任何艺术价值,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根据《关于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上述物品认定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陈某通过向“77网盘”上传淫秽视频等文件非法获利827元。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主要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均在江西,本案存在管辖问题。2、被告人陈某是转存“77”网盘上原有的淫秽视频,而非上传、传播淫秽视频,且实际没有牟利。3、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同案张某某(已判刑)建立“77”网盘并宣传吸引大批用户使用该网盘,使用“77”网盘的用户向网盘上传了淫秽色情的视频、图片等电子信息后,再通过各种途径对其上传的淫秽色情信息进行宣传,有用户点击下载就可以获得积分兑换人民币。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快速赚取积分兑换人民币向“77”网盘上传淫秽色情内容的视频文件。经邯郸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陈某上传至“77”网盘的142部淫秽视频,内容所描述性交、手淫、口淫,无任何艺术价值,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认定为淫秽物品。被告人陈某通过向“77网盘”上传淫秽视频等文件非法获利82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2014年10、11月份他在家用台式机上网时发现一个国外的网站论坛上有弹出窗口的广告,称可以通过上传东西赚取积分兑换钱。他进入论坛并点击上面的内容标题就链接到了“77”网盘,“77”网盘上存在一些淫秽色情内容的视频资料。为了赚钱,他注册成为了“77”网盘的VIP会员,账号为wo82×××91,绑定的支付宝账号155××××0268。他将网盘上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频转存到自己的账号后再上传,如果有人点击他发送的链接后不论是否下载成功,他都可以获得积分,1000个积分可以换取40元人民币,每个星期有两天发视频可以获得双倍积分。他通过转存、上传淫秽色情的视频获得积分后再兑换成人民币,由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给他转账,他赚取的金额为827元。他当时上网用的台式机电脑在案发前就卖出去了。2、邯郸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出具的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12月8日对“77”网盘上注册会员账号为wo8282991的用户上传的数据进行勘验,下载了176个文件到本地取证移动硬盘相对应的文件夹内,将移动硬盘提交给邯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进行淫秽物品鉴定。3、邯郸市公安局对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送审的硬盘内有淫秽视频142部,内容中所描述性交、手淫、口淫等,无任何艺术价值,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4、邯郸县公安局治安行动队出具的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张某某交易记录并整理出张某某与陈某的资金往来打印成纸质版后给被告人陈某宣布,经陈某签字确认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给陈某的钱均是陈某使用“77”网盘积分兑换的钱的证明材料以及张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证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支付的“77”网盘积分兑换人民币的金额为827元。5、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青云派出所出具的2015年11月6日晚民警在赣东大道阳光文化网吧将陈某抓获的证明材料。6、邯郸县公安局治安行动队出具的陈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网上追逃,2015年11月6日陈某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青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5日移交邯郸县公安局的证明材料。7、同案张某某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出示,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管辖问题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质证认为本案属于同案张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系列案件,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某为获取“77”网盘的积分兑换人民币,注册成为“77”网盘的会员将网盘上原有的淫秽色情内容的文件转存后以发送链接的形式再次上传,该行为即是对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行为。张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证明了陈某赚取“77”网盘积分后获利827元。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是转存“77”网盘上原有的淫秽视频,而非上传、传播淫秽视频,且实际没有牟利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陈某是独立完成犯罪行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大量的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827元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张海静人民陪审员 贾玖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