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潘桥斌与孙永琨、李玉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桥斌,孙永琨,李玉昆,廖慧,冯小侃,杨淑云,罗英,李诚,黄涛,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潘桥斌。被执行人孙永琨。被执行人李玉昆。被执行人廖慧。被执行人冯小侃。被执行人杨淑云。被执行人罗英。被执行人李诚。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陈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琨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城关营业所账户13×××89的存款8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琨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城关营业所账户13×××71的存款85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琨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城关营业所账户95×××14的存款85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琨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南闸分理处账户20×××45的存款850000元。五、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琨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20×××01的存款850000元。六、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琨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账户20×××98的存款8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韦波审 判 员 王有才代理审判员 韦 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荣玲 来源: